⒈ 准予休假。
引《隋书·礼仪志四》:“后齐 制,立新学……学生每十日给假,皆以丙日放之。”《警世通言·钝秀才一朝交泰》:“﹝ 马德称 ﹞上表给假还乡,焚黄謁墓,圣旨准了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七:“﹝ 闻俊卿 ﹞问着了 杜子中 一家,原来那 魏撰之 已在部给假回去了。”
⒈ 准许放假。
引《隋书·卷九·礼仪志四》:「学生每十日给假,皆以丙日放之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·卷二一》:「更兼存心梗直,在京师太学读书,给假回家,侍奉母亲之病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