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元人称分家的契据为分支帐。
⒈ 宋 元 人称分家的契据为分支帐。参见“分支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梁武帝天监十六年》“行臺军司给券,当中竖裂,一支付勋人,一支送门下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此 韩愈 《寄崔立之诗》所谓‘当如合分支’者也,今人亦谓析产文契为分支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