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田赋之法。夏代一夫授田五十亩,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。商为井田之制,以六百三十亩之地,划为九区,每区七十亩,中为公田,其外八家各授一区,但借其私力以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其私田。
⒉ 进献物品赋税。
⒈ 古代田赋之法。 夏 代一夫授田五十亩,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。 商 为井田之制,以六百三十亩之地,划为九区,每区七十亩,中为公田,其外八家各授一区,但借其私力以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其私田。
引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“夏后氏 五十而贡, 殷 人七十而助。”
梁启超 《<变法通议>自序》:“贡助之法,变为租庸调,租庸调变为两税,两税变为一条鞭。”
⒉ 进献物品赋税。
引《新唐书·曹王李皋传》:“帝驻 梁州,皋 之贡助相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