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,故称。
⒉ 指巡抚衙门。
⒈ 明 清 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,故称。
引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三回:“新近賑捐案内,又蒙 山西 抚院保举了‘免补’。”
引《老残游记》第二回:“那知进了园门,园子里面已经坐的满满的了,只有中间七八张桌子还无人坐,桌子却都贴着‘抚院定’、‘学院定’等类红纸条儿。”
⒈ 旧时巡抚或其公署,称为「抚院」。